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68號
ULDV,104,司拍,68,201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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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樹
相 對 人 沈坤維
      沈慶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 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 字第43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沈榮賢於民國(下同)86年10月 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 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 年10月7 日起至116 年10月7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 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沈榮賢於100 年9 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370,000 元,詎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 聲請人25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放款戶交 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 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①104 年7 月7 日、②104 年8 月17日雲 院通非信決104 年度司拍字第68號函通知①相對人沈坤維沈慶霖、②第三人即沈榮賢之繼承人沈水波、沈碧、沈阿蘭沈盆沈有福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 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聲請之事實屬實,如附表編號①、②所示不動產於① 103 年12月26日、②104 年1 月20日以①分割繼承、②贈與 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①沈坤維、②沈慶霖所有,但抵押 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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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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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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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虎尾鎮 │三合 │ │356 │田│1330 │2分之1 │沈坤維應有部分1/2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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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虎尾鎮 │三合 │ │356 │田│1330 │2分之1 │沈慶霖應有部分1/2 │
│0│ │ │ │ │ │ │ │ │ │
│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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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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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