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59號
ULDV,104,司拍,59,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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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有紙廠股份
      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陳丁章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 國(下同)91年12月16日將本案繫屬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 他一切從屬權利一併讓與台灣年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並依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8條第3 項之規定 ,於同日公告在台灣新生報。又第三人台灣年豐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復與聲請人於94年8 月15日簽定「不良債權讓與契約 書」並出具債權讓與證明書,將上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 一切從屬權利讓與聲請人,並依民法第297 條第1 項規定通 知債務人。是本案之債權與擔保物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 ,並對相對人發生效力,合先敘明。查第三人萬有紙廠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萬有公司)於民國(下同)76年3 月11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 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6 年3 月1 日起至106 年3 月1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 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①第三人萬有公司於82年 2 月18日邀同第三人許老有(歿)、陳世榮許玉欣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債權人簽訂中長期放款合約,向原債權人訂借放 款額度165,000,000 元,並於85年9 月5 日增列額度12,450 ,000元,於86年4 月9 日增列額度8,300,000 元,於86年12 月26日增列額度16,600,000元,於88年4 月26日增列連帶保 證人吳來福、許清俊。②第三人萬有公司於82年12月8 日邀



同第三人許老有(歿)、陳世榮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債權人簽 訂中長期放款合約,向原債權人訂借放款額度201,541,000 元,並於85年9 月5 日增列額度31,080,000元,於86年4 月 9 日增列額度20,720,000元,於86年12月26日增列額度51,8 00,000元,於88年4 月26日增列連帶保證人吳來福、許清俊 。③第三人萬有公司於83年9 月21日邀同第三人許老有(歿 )、陳世榮李顯卿、陳炎、郭咸佶王月英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債權人簽訂中長期放款合約,向原債權人訂借放款額度 300,000,000 元,並於85年9 月5 日增列額度38,190,000元 ,於86年4 月9 日增列額度25,460,000元,於86年12月26日 增列額度63,650,000元,於88年4 月26日增列連帶保證人吳 來福、許清俊。④第三人萬有公司於84年10月30日邀同第三 人許老有(歿)、陳世榮陳秀敏陳詩堂李顯卿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債權人簽訂中長期放款合約,向原債權人訂借放 款額度568,000,000 元,並於86年4 月9 日增列額度55,934 ,000元及25,630,000元,於86年12月26日增列額度25,630,0 00元及55,934,000元,於88年4 月26日增列連帶保證人吳來 福、許清俊。⑤第三人萬有公司於86年5 月28日邀同第三人 許老有(歿)、陳世榮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債權人簽訂中長期 放款合約,向原債權人訂借放款額度770,000,000 元,並於 88年4 月26日增列連帶保證人吳來福、許清俊。⑥第三人萬 有公司於86年11月14日邀同第三人許老有(歿)、陳世榮陳秀敏陳詩堂李顯卿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債權人簽訂短期 擔保授信合約,向原債權人訂借授信額度300,000,000 元或 等值之美金或他種外幣。⑦第三人萬有公司於88年4 月26日 邀同第三人吳來福、許清俊陳秀敏陳詩堂李顯卿、許 老有(歿)、陳世榮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債權人簽訂中長期放 款合約,向原債權人訂借放款額度300,000,000 元。詎屆期 未依約清償,尚欠聲請人本金合計1,485,961,000 元,而第 三人萬有公司於97年11月5 日受本院民事庭裁定破產等語, 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中長期放款 合約、授信增補合約書、短期擔保授信合約、讓渡書、債權 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97年11月5 日 本院97年度破字第4 號民事裁定、104 年1 月16日本院97年 度破字第4 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 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4 年7 月2 日雲院通非信決104 年度司 拍字第59號函通知①相對人即萬有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台灣金 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丁章律師黃鴻隆會計師、②



第三人李顯卿、陳炎、郭咸佶王月英陳世榮、吳來福、 陳秀敏陳詩堂許玉欣許清俊(兼許老有之繼承人)劉玉玄(即許老有之繼承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 ,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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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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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北港鎮 │新街 │ │496-19 │建│5915.00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
│0│雲林縣│北港鎮 │新街 │ │496-20 │建│338.00 │全部 │ │
│0│ │ │ │ │ │ │ │ │ │
│2│ │ │ │ │ │ │ │ │ │
├─┼───┼────┼───┼───┼────────┼─┼──────┼───────┼───────────────┤
│0│雲林縣│北港鎮 │新街 │ │496-21 │建│154.00 │全部 │ │
│0│ │ │ │ │ │ │ │ │ │
│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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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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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年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