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翔瑜
債 務 人 張昆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703元,及其中17
,397元部分自民國(下同)93年12月16日起至104 年8 月31
日止,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 個月計付500
元,逾期第2 個月計付600 元,逾期第3 個月計付700 元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1,765元,及其中28,173元部分自94
年2 月1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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