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286號
CHDM,106,聲,1286,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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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萬葉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萬葉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萬葉焌毀損債權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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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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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毀損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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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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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2日至104年6月 │104年4月1日至104年4月2│
│ │23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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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5年度調偵字 │彰化地檢105年度調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32號 │第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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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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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325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37號 │
│事實審├──┼───────────┼───────────┤
│ │判決│106.1.12 │106.7.10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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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325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37號 │
│判 決├──┼───────────┼───────────┤
│ │確定│106.2.2 │106.7.10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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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