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1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尚峻泉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瑞峰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 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 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張瑞峰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 人應給付油漆貨款及利息。惟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金額與事 實及理由不符,且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似無債務人之簽章,經 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9 月7 日、104 年10月12日兩次 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 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債務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報債務人之完整地址。(二)請求標 的金額與事實及理由不符,請詳載各件事實發生之時點、金 額,並提出計算式到院。(三)請釋明請求之利息所指是否 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請 釋明卷附之記載係由債務人簽具或債權人自行填寫?若為債 權人自行填寫,其上應具債務人簽收或簽章等足以識別之記 載。該通知分別於104 年9 月10日、104 年10月15日送達聲 請人,聲請人僅於104 年10月23日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其他逾期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