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120號
ULDV,104,司促,6120,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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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20號
債 權 人 尚峻泉
債 務 人 黃文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885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
  ,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
  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
  ,而應包括聲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
  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給付
  拿油漆不付之貨款及利息。惟依聲請狀所附債務人歷次訂貨
  之估價單及請款單所示,債務人累計積欠貨款為33,885元,
  與聲請狀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之37
  ,358元不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9 月7 日通知命
  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求標的金額與事實及理由不符,請詳載各件事實
  發生之時點、金額,並提出計算式到院。(三)請釋明請求
  之利息所指是否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四)卷附之9 月份請款單未有債務人之簽收或簽名
  ,請提出釋明或檢附請款單到院。聲請人於104 年9 月16日
  僅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其餘未補正;經本院於104
  年9 月25日再次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4
  年10月2 日陳明利息為年利率5%,其餘仍未補正;嗣經本院
  於104 年10月6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請釋明本件
  所請求之事項是否即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33885 元及自
  102.10.25 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聲請人於104 年10
  月8 日僅陳述「102 年10月13日~25金額15635  5%」,與
  本院命補正之事項無關,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規
  定,債權人請求逾33,88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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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