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謝允晴即謝幸如
上列上訴人與花旗(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 年
度再字第3 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47,5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