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4年度,3號
ULDV,104,再,3,2015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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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謝允晴即謝幸如
上列上訴人與花旗(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 年
度再字第3 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47,5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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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