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5號
上 訴 人 何信男
何洪翠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陳美勤間請求開設通行路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柒佰柒拾玖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
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