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許秋燕
被 告 吳崑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4 年9 月9 日、104 年9 月18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許秋燕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女」、「Z000000000」。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許秋燕之性別、身分證 字號分別誤寫為男、Z000000000,為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 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