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4年度,92號
ULDM,104,交附民,92,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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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簡彩華
      林俊宏
      簡添 
      尤重道
被   告 陳育勝
上列原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47號),對被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育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 交易字第47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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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