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6號
MLDV,104,訴,126,2015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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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   告 彭黃金柳
追加 原告 鄭曾素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文君
被   告 陳志和
      方萬源
      陳麗惠
      吳煌文
      陳麗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   告 林黃火
      林網市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國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變更聲明後,原訴及追加後之新訴合計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4萬0304元、原告尚有4萬7828元欠繳,前經 本院命5日內補正(民國104年10月22日合法送達)。茲原告 迄未補正,其原訴及追加後之新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最 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63號裁定可參)。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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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