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25號
MLDV,104,補,825,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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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楊進財
被   告 楊賜端
      楊柱
      楊東隆
      楊吳綉娟
      楊一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931,2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9,906 元。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 土 地 地 號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主張應分得面積│  價 額   │
│  │          │      │  ( ㎡ )   │ (新臺幣)  │
├──┼──────────┼──────┼─────────┼────────┤
│1  │ 苦苓腳段40 地號  │  1,600元 │   3,082    │4,931,2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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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