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09號
MLDV,104,補,809,201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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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趙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進萬等4 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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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