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邱戊妹(即林貞瑩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60,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570 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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