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邱翠奇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弘達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6,275,
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7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
│編│請求移轉之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價額(元以下│
│號│ │(元/㎡)│(㎡)│範圍│四捨五入) │
├─┼─────────┼─────┼───┼──┼──────┤
│1 │臺南市安定區海寮段│8,500元 │590 │全部│5,015,000 元│
│ │232 地號土地 │ │ │ │ │
├─┼─────────┼─────┴───┼──┼──────┤
│2 │建物門牌:臺南市安│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全部│1,260,600 元│
│ │定區海寮里4 鄰海寮│1,260,600 元 │ │ │
│ │48-3 號房屋 │ │ │ │
├─┴─────────┴─────────┴──┼──────┤
│ 合計│6,275,600 元│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