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35號
MLDV,104,補,635,2015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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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黃木傳
被   告 黃坤榮
      黃友彥
      黃永梅
      黃郭香妹
      黃兆京
      黃榮吉
      黃秋郎
      黃秋錦
      黃兆恭
      黃兆滄
      黃兆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黃坤榮移轉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
  示土地應有部分3 分之1 予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其
  餘被告移轉如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土地應有部分3 分之1 予
  原告。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94,2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二、苗栗縣苑裡鎮芎蕉坑段217-3 、217-4 、217-5 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
│編號│  苑裡鎮  │土地公告│ 面積 │請求移轉│價額(新臺幣│
│  │ 芎蕉坑段 │現值(元│  ㎡  │ 範圍 │,元以下四捨│
│  │      │/ ㎡) │    │    │五入)   │
│  │      │    │    │    │      │
├──┼──────┼────┼────┼────┼──────┤
│ 1. │  217   │ 1,400 │ 701  │ 1/3  │ 327,133元 │
├──┼──────┼────┼────┼────┼──────┤
│ 2. │  217-1  │ 560  │ 1,827 │ 1/3  │ 341,040元 │
├──┼──────┼────┼────┼────┼──────┤
│ 3. │  217-2  │ 560  │  55  │ 1/3  │ 10,267元 │
├──┼──────┼────┼────┼────┼──────┤
│ 4. │  217-3  │ 1,000 │ 701  │ 1/3  │ 233,667元 │
├──┼──────┼────┼────┼────┼──────┤
│ 5. │  217-4  │ 450  │ 1,529 │ 1/3  │ 229,350元 │
├──┼──────┼────┼────┼────┼──────┤
│ 6. │  217-5  │ 450  │ 352  │ 1/3  │ 52,800元 │
├──┴──────┴────┴────┴────┼──────┤
│                     合計  │1,194,25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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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