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4年度,326號
MLDV,104,苗簡,326,2015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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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汶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汶瑩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且未載明對於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經 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7 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 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 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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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