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4年度,196號
MLDV,104,家聲,196,2015102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00 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方財發(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 承人業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104 年度司繼字第100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方財發 之除戶戶籍謄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3 月21日北院錦93執公字第41374 號債權憑證、102 年6 月4 日北院木93執公字第41374 號債 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新聞紙、本院 104 年7 月31日苗院平家字第22896 號函文等件為證,足認 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小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