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908號
MLDV,104,司促,5908,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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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莊賜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莊賜梅於民國99年2 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4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9 月3 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701 元及費用1307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
  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 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莊賜梅於民國95年1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
  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10月3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80 9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590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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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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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莊賜梅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088元│0000000000│09月 04日  │      │       │
│  │   │605    │起     │      │       │
├──┼───┼─────┼──────┼──────┼───────┤
│ 002│新臺幣│莊賜梅 552│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5804 │0000000000│10月 04日  │      │九九     │
│  │元  │40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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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