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莊賜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莊賜梅於民國99年2 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4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9 月3 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701 元及費用1307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
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 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莊賜梅於民國95年1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
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10月3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80 9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590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賜梅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088元│0000000000│09月 04日 │ │ │
│ │ │605 │起 │ │ │
├──┼───┼─────┼──────┼──────┼───────┤
│ 002│新臺幣│莊賜梅 552│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5804 │0000000000│10月 04日 │ │九九 │
│ │元 │405 │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