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家進即林晉逸
林朝恭
連菊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林家進即林晉逸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
務人林朝恭、連菊蘭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其中2 筆,合計借款本金112,622 元整,並約定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林家進即林晉逸自民國104 年07月01日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5,253元整及如請求標
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
款,債務人林朝恭、連菊蘭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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