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上訴人即
原 告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旭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22,6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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