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1號
MLDV,103,訴,131,2015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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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上訴人即
原   告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旭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22,6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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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