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誌琦等5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
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7,3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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