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稿名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股別:申
案號:104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雅嵐
被 告 吳有山
指定辯護人 朱昭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雅嵐等二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魏宏安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