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3年度,6號
MLDM,103,原附民,6,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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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蔡伊雅律師
      賴俊維律師
複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被   告 李孟修
      根志中
      根志強
      根明望
      根宇竼
      陳盛君
      林文彬
      黃卓毅
      馬志龍
      劉燕宏
      陳旭宏
      曾家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原訴字第17號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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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