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蔡伊雅律師 賴俊維律師複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被 告 李孟修 根志中 根志強 根明望 根宇竼 陳盛君 林文彬 黃卓毅 馬志龍 劉燕宏 陳旭宏 曾家檉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原訴字第17號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