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4年度,81號
HLDV,104,重國,81,201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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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81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羅瑩雪
被   告 林邦樑
被   告 林錦村
被   告 余世銘
被   告 林文瑞
被   告 彭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7月3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 、收費答詢表查詢分別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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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