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楊鳳嬌
代 理 人 吳明益律師
複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相 對 人 宋華昌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 解暨起訴事件,因相對人已表示不要進行調解,直接進入訴 訟等語,有相對人民國104年10月29日狀一紙附卷可稽,故 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