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小調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黃祥瑞
代 理 人 蕭紫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大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 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係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核屬於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聲請人 代理人表示前二次在調解委員會調解相對人均未到場,也不 接電話,這次來簡易庭調解也是相同,我不想再調解,請求 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本院民國104年10月6日調解報告書一 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 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再行調解,本院將依 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