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98號
債 權 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債 務 人 劉梅英
債 務 人 温志雄(聲請狀誤載為溫志雄)
一、債務人劉梅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柒佰叁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温志
雄(聲請狀誤載為溫志雄)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
月2日函命於文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民國
104年9月9日送達予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温志雄(聲請狀誤載為溫志雄)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於
法即有未合,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