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錫麟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錫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錫麟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以法 授矯字第1060175555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 6 年11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