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政威
選任辯護人 黃健弘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
3 年度易字第350 號,中華民國104 年8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制條例案件,由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以103 年度易字 第350 號判決在案,經送達判決書正本,被告於同年8 月20 日具狀聲明上訴,有前揭判決書、本院送達證書、為聲請上 訴事狀附卷可稽。而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上訴 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遂於同年9 月25日裁定被告應 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同年10 月2 日送達被告,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詎被 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 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