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91號
TTDV,104,司聲,91,20151029,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金華聯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兆麟 
相 對 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 債務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04年度裁全字第74號假 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 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 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相對人業已就 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並經本院104年度補 字第299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陳報 提出蓋有本院收狀戳印之起訴狀影本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 表在卷可憑,應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 件聲請,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1/1頁


參考資料
金華聯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