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4年度,47號
TTDV,104,司家聲,47,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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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一一一號及九十八年度繼字第一一二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柯燈陽(即任燈陽)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明限定繼 承(98繼字第111號)及拋棄繼承(98繼字第112號),聲請 人欲瞭解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影本 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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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