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96號
TTDV,104,司促,3996,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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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趙惠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肆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點九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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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