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2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萬嬌
債 務 人 陳清發
債 務 人 石文誠
債 務 人 石李秀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叁佰陸拾柒
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