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81號
TTDV,104,司促,3881,20151012,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心佩
債 務 人 林文錦
債 務 人 潘麗鳳
一、債務人林心佩林文錦潘麗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萬零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心佩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林文錦
    、潘麗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91,562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心佩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70,81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文錦潘麗鳳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70,811元    │ 104年5月1日起至  │ 1.83%  │ 104年6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104年9月3日止   │      │ 清償日止      │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104年9月4日起至  │ 2.83%  │          │%計算。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