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游秋蓉
被 告 張良成
張良勝
張育韶
張愛佳
何淑惠
張秀蘭
張秀慧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良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七○號確認經界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 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坐落臺東縣卑南鄉○○○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需通行被告所共有臺東縣臺東市○ ○段00地號土地(下稱50地號土地)對外通行至道路,爰依 民法袋地通行權之規定,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所共有50地號 土地有通行權存在等語。
三、經查,本件袋地通行權事件前經本院定期會同臺東縣臺東地 政事務所(下稱臺東地政)人員履勘測量通行方案,經臺東 地政函覆略以:「二、經查旨揭地號(即50地號土地)民國 97年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測前為臺東縣○○段000000地號, 因重測當時產生土地界址爭議,後於104年4月1日由臺東縣 政府召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辦理調處,並於會中依直轄 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9條 規定,予以裁處完竣,惟該區內他土地所有權人收到不動產 糾紛調處書後,依土地法第59條規定於4月22日已向貴院提 起『確認經界』之訴,故旨揭地號土地與毗鄰相關土地(共 計41宗土地)現今仍尚屬糾紛爭議未決中,合先敘明。三、 因旨揭地號尚屬糾紛未決中,本所無法辦理袋地通行權乙案 ,惠請貴院准予俟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後,再行據以辦理後續
相關作業。」(見本院卷第181頁),而上開函文所指確認 經界事件係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0號確認經界等事件,業經 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明無訛。是本件如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該另案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則本件因有地界糾紛而無法測量,其通行方案即屬難 明,且有重複或無益測繪虛耗司法資源及測量、鑑定費用之 情形。是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0號確認經界等事件,其訴訟 結果顯足以影響本件通行方案之擬定,為考量訴訟經濟,避 免形成訴訟資源浪費,足認本件訴訟之裁判,須以上開104 年度訴字第70號確認經界等事件訴訟結果所認定之土地經界 為據。而於本院104年10月22日審理時,亦經原告及到庭之 被告張秀蘭、張秀慧、張良成、張良智同意本院裁定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211頁背面)。綜上,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