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費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3號
TTDV,103,建,13,2015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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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坤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招文
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潘延壽
      邱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
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8,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
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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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