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坤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招文
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潘延壽
邱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
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8,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
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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