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61號
TTDM,104,訴,61,201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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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陽明通(原名施明通)
      紀有亮
      侯忠順
      吳貴團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陽明通紀有亮侯忠順吳貴團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 判長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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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