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莊光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4年3月2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2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 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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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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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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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ND0001376-ND0001383 │8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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