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90號
TNDV,104,除,290,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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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葉育材即葉中正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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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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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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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股票│1 │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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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