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71號
TNDV,104,重訴,271,201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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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原   告 林清隆
      曾自成
      李進生
      曾秀幸
      李奕橋
      李寶龍
      林陳桃
      林岳峰
      黃鳳珠
      陳莊素珍
      莊志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郭楊玉換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1,702,6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048元,扣除上開已繳
之裁判費,尚不足新臺幣114,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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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