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原 告 林清隆
曾自成
李進生
曾秀幸
李奕橋
李寶龍
林陳桃
林岳峰
黃鳳珠
陳莊素珍
莊志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郭楊玉換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1,702,6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048元,扣除上開已繳
之裁判費,尚不足新臺幣114,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