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 告 加泓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892,897元(計算式:1,204,426元+6,688,471元=
7,892,8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2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8,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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