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教育訓練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51號
TNDV,104,重訴,251,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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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原   告 方圓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帛舟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教育訓練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信學校
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原名財團法人私立興國管理學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2,969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0
1,29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969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
,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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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圓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