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48號
TNDV,104,訴,948,2015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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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8號
原   告 陳雄村 
      陳順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陳兆雄即陳姓大宗祠德聚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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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