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8號原 告 陳雄村 陳順歎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被 告 陳兆雄即陳姓大宗祠德聚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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