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華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藝庭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29號確認優
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35,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