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9號
原 告 陳吳玉
陳朝欽
陳昱瑄(原名陳玟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律師
追加原告 陳朝璨
被 告 陳威宏(原名陳朝輝)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602元,然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回復登記為兩
造公同共有,則其訴訟標的額即應依該土地之價值計算之,而非
僅按原告等3人之應繼分比例所受利益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3,300,000元(計算式:120,000平方公尺×10/120×33
0元×=3,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20,60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068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