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96號
TNDV,104,訴,496,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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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國神召會台灣區議會
法定代理人 丁爾勁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
被   告 曾煥傑
      曾煥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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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