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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7號
TNDV,104,訴,37,201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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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號
原   告 陳春風
訴訟代理人 蘇陳俊哲律師
被   告 陳文峰
      陳素眞
      陳文亮
      陳文亨
      陳宗吉
      陳宗輝
      陳宗鵬
      陳宗典
      陳宏欽
      陳鴻明
      陳継智
      陳鴻隆
      陳鳳源
      陳冠雄
      陳崇寶
      陳長輝
      陳贈文
      陳建雄
      陳水柱
      陳慶松
      陳慶發
      陳春桃
      陳榮堅
      陳銀柱
      陳蕭秀霞
      陳進義
      陳婷瑀
      陳維軒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美雲
被   告 陳銘鎮
      陳清雲
      陳清鴻
      王陳富美
      李陳秋癸
      史龍源
      史麗萍
      史琮宏
      史麗珍
      史禹承
      高陳美玉
      陳美珍
      陳四福
      陳文治
      陳文樹
      陳德勝
      黃圳福
      黃淑雲
      劉宜婷
      劉冠麟
      黃百陸
      黃守謙
      陳許美月
      陳彥蓉
      陳志宏
      陳惠君
      王陳芳珠
      陳黃阿足
      陳柏琳
      陳淑芬
      陳智勝
      陳文勝
      黃文進
      黃愛純
      黃巽甫
      陳永成
      陳志忠
      陳建州
      陳寬裕
      陳聰哲
      陳歐風月
      陳美玲
      陳美蓉
      陳美智
      陳中興
      黃陳翠梅
      陳和志
      陳美麗
      陳賴敏
      胡秀玉
      陳俊廷
      陳美杏
      陳佩延
      陳宜孝
      陳英宗
      陳英俊
      陳英良
      林陳分枝
      張陳灼金
      陳淑珠
      陳淑完
      陳榮全
      陳淑嬰
      陳健煌
      林金雀
      陳盈雪
      陳盈合
      陳銘益
      陳馮秀蓮
      陳燕輝
      陳明璟
      陳麗俐
      陳麗君
      陳麗玲
      陳尹阿綿
      陳麗美
      陳麗柔
      陳豐榮
      陳永昇
      陳尤金看
      陳明智
      陳淑霞
      陳淑貞
      陳淑娥
      陳福元
      陳福盛
      陳銘松
      李陳秋珠
      張陳秋栖
      陳秋員
      陳秋金
      陳秋泰
      陳秀枝
      王陳阿花
      顏陳滿
      陳添得
      陳清田
      陳科池
      陳林好(即陳來道之承受訴訟人)
      陳献章(即陳來道之承受訴訟人)
      蔡陳玲燕(即陳來道之承受訴訟人)
      陳滄溢(即陳來道之承受訴訟人)
      陳滄浪(即陳來道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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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