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00號
TNDV,104,訴,1600,201510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0號
原   告 李順達
      李順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許 喜
      許老川
      許美蓮
      林再發
      許玉武
      許睿麟即許家榮
      宋清月
      許庭瑋
      許庭閎
      許庭順
      許李月華
      許燕清
      許啟賢
      許東源
      許淑卿
      許素珍
      許素雲
      許 藏
      葉吉成
      葉金龍
      葉金聰
      黃葉來預
      葉清月
      葉秀琴
      許 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9,156元【計算
式:14,9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21.25平方公尺×
(9/44+1/22)=1,569,15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原告已繳之6,500元外,尚應補繳10,04
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