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0號
原 告 李順達
李順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許 喜
許老川
許美蓮
林再發
許玉武
許睿麟即許家榮
宋清月
許庭瑋
許庭閎
許庭順
許李月華
許燕清
許啟賢
許東源
許淑卿
許素珍
許素雲
許 藏
葉吉成
葉金龍
葉金聰
黃葉來預
葉清月
葉秀琴
許 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9,156元【計算
式:14,9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21.25平方公尺×
(9/44+1/22)=1,569,15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原告已繳之6,500元外,尚應補繳10,04
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