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88號
原 告 陳林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英賢、萬神殿全
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促字第16855號核發在案,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2,1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1,68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