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588號
TNDV,104,訴,1588,2015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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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88號
原   告 陳林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英賢、萬神殿全
  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促字第16855號核發在案,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2,1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1,68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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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